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其项目决策、建设实施管理等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安排方案、管理制度,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每年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分领域投资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领域投资需求进行初步审… 第十条 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明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央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根据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只有对于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难以逐一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才可以通过打捆或…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视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报…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