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核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