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