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