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提出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监测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安排的项目数量、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分解项目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