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情况严…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略) 2.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略) 相关版本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