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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略) 2.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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