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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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