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开办人民币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分为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两种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一百一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从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的,应当进行筹备。筹备期为自获准之日起4个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总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授权书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并进行筹备。… 第二节 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开办发卡业务和申请开办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同时抄送银监会。 第六节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申请,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七节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八节 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是指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所指的业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所指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所指业务的申请,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所指的业务,应当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