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交易员守则;

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前台、中台、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者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方独立出具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条件,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报送下列申请资料:

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除外国银行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