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