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登记表;
申请人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股东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申请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