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总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授权书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并进行筹备。筹备期为4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凭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到银监会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确认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凭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到银监会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确认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