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开办人民币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开办人民币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从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的,应当进行筹备。筹备期为自获准之日起4个月。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银监会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