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开办人民币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分为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两种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一百一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从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的,应当进行筹备。筹备期为自获准之日起4个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总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授权书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并进行筹备。…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