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截至申请日的前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设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提交截至申请日前2年的经审计的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银行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提交截至申请日前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银行在内地/大陆分行,提交截至申请日前1年经审计的内地/大陆分行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