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