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