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

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获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不需进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但应当在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后5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