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所指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符合外资银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经内部决策程序通过;

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