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办理国内外结算;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保险;
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