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
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