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节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百九十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在10日内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共同违反纪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九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二百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百零二条 违纪行为较轻,违纪以后主动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 发生事故特别是训练中的事故,应当依法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除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事故外,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对于一人同时有本条令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军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军… 第二百零六条 对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的,可以视情不再依照本条令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在实施处分前擅自离队超过6个月或者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军籍。 第二百零八条 违纪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开除其军籍;对于应当给予除开除军籍以外的其他处分的,作出书面结… 第二百零九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和学习培训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撤销处分、变更处分后,需要调整受处分者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干部级别),以及相应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处分。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处分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