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隐瞒或者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在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共同违反纪律中胁迫、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违纪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违纪事实、提供证据的;

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