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隐瞒或者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在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共同违反纪律中胁迫、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违纪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违纪事实、提供证据的; 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