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撤销处分、变更处分后,需要调整受处分者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干部级别),以及相应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撤销处分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