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处分。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处分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