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节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义务兵受降职、撤职或者降衔处分、士官受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军官(文职干部)受降职(级)或者降衔…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