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