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