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