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