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共同违反纪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纪律。

对经济方面共同违反纪律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为首者,按照共同违反纪律的总数额给予处分。

单位领导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反纪律处理;对过失违反纪律的成员,按照其在集体违反纪律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人以上共同过失违反纪律,不以共同违反纪律论处;应当受处分的,按照他们的违纪情形分别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