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零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违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过失违反纪律的; 共同违反纪律中被胁迫或者被教唆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符合本条令规定的开除军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