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违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过失违反纪律的;

共同违反纪律中被胁迫或者被教唆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符合本条令规定的开除军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