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逐级报上级党委审定;

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