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秘自贸协定》… 第六条 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秘鲁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境内。 第八条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秘鲁原…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秘鲁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秘鲁;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秘鲁,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 第十一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秘鲁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秘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六条 原产于秘鲁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第二十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二十二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秘鲁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秘鲁,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三十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文)〔略〕 2. 原产地证书〔略〕 3. 原产地声明〔略〕 4. 原产资格申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