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原产于秘鲁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
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
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展销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展览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提交注明展览名称及地点的原产地证书,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交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