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秘鲁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秘鲁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秘鲁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放行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