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述货物同时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所述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的价格仍然应当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的非原产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