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至少1个以上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