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工具、模具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