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