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原产地声明。 一份进口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