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经海关批准交纳保证金放行货物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