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

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

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