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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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x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秘鲁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秘鲁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秘鲁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