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
第三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提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
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
第六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核对查验听证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提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
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及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并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必须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才能作出充分、准确、完整陈述的,可以申请举行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第二十一条
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