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且已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

听证申请人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