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