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