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听证。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