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具体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3人或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